10.3969/j.issn.1005-0221.2008.02.015
程序和实质:鉴定结论发挥证明作用的双重保障——以物证鉴定为例
鉴定是鉴定结论的基础.意欲鉴定结论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除了对鉴定活动施以必要的程序规范外,还必需对鉴定的实质运作加以干预--即对鉴定佐以质量控制.但是,我国目前有关鉴定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忽略了鉴定的质量控制及鉴定方法的标准化问题.此外,本文还分析了现行诉讼制度下,鉴定结论的质证得以落实并最终发挥证明作用的三大要素:鉴定结论的质证主体要素、质证的程序性保障及质证的内容选择.
鉴定结论、鉴定的程序、鉴定的实质、鉴定结论的质证
DF7;D91
本文乃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物证鉴定结论--从物证鉴定的层面和证据法学的角度"的成果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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