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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8.01.003

社会本位观:反垄断法立足之本

引用
@@ 作为规制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兴法律部门之一.反垄断法应19世纪末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生,其实质是国家于生产社会化条件下主动地以"公权力"矫治、干预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产物.那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反垄断法应基于什么样的本位观发挥着其应有功效?笔者认为,在经济、市场社会化的背景下,反垄断法理应以社会为本位,规范竞争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而达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位观、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运行、社会经济发展、以社会为本、市场社会化、生产社会化、竞争环境、国民经济、国家、法律部门、公权力、矫治、健康、规制、规范、功效

D9(法律)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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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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