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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7.03.019

人民调解前置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为讨论的出发点

引用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民事程序选择权、调解前置、人民调解

D9(法律)

暨南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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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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