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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7.02.002

论社会法责任与裁判的特殊性

引用
@@ 社会法在调整法律关系中既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着眼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且,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特征,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它不同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也有别于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民商法,是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前提下形成的、具有"公私混合法"的相对独立法域.由此,社会法上的责任与裁判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

责任、维护、当事人、整体利益、人的权利、其他法律、合法权益、国家权力、公共利益、个体权利、法律关系、行政法、民商法、混合法、特征、法域、裁判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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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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