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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6.02.019

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

引用
本文作者认为,鉴于现代人权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应成为独立的一类家庭暴力,但其伤害后果的认定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止和处理,作者提出对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体伤害程度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抓痕、红肿、淤伤等来判断;也不应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为,而应关联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相互增强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济,作者主张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待赔偿财产.此外,救济方式的丰富和细化也应在法律修订的考试范围之内.

家庭暴力、立法、缺失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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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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