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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6.02.007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引用
@@ 一、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争 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如此可以将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些不动产物权归属明确固定下来,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物权登记制度、动产物权、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簿、利害关系人、形式审查、物权理论、物权归属、物权变动、实质审查、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登记权利、草案、相对人、物权法、当事人、组成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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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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