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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6.02.006

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引用
@@ 一、研究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共有三处提到"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里提出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不能指望法律如一本操作手册般把实践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条件、每一个手续等等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但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还是有必要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

公证机构、利害关系人、公证书、公证法、当事人、公证员、概念、法律制度、人民共和国、内涵和外延、自始无效、重大过失、实践、人民法院、赔偿责任、明确说明、民事诉讼、操作手册、违法、过错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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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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