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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6.02.005

公证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从公证强制执行的视角

引用
@@ 一、现行的公证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公证权、司法权、界限、强制执行、执行效力、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公证文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体制建立、司法保障、申请执行、公证机关、权威性、管辖权、公证法、证明、债权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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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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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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