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0221.2006.01.027

"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

引用
法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必须体现在法体系的各个部门之中.根本法(宪法)应以人的普遍人权为本;私法(市民法)应以人的市民权为本;公法(公民法)应以人的公民权为本;而社会法作为新近产生的一个部门,应以人的社会权为本.

以人为本、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社会法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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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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