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
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的经验和技术的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的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的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法律推理、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具体正义、对策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