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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5.03.015

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

引用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 1906,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保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给FOB、CFR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是新的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

保险合同、可保利益、法律上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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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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