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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5.03.009

法体系基本结构的理性基础 --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公私法划分和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

引用
本文以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人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私性,必须通过社会合作将二者加以协调.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比单纯的社会自发调节在实现社会合作上成本更低.合作即意志行为的协调,包括"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它们都需要耗费一定成本.私法适宜前者,公法适宜后者.但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交易并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需要国家意志的强制干预来加以平衡;而国家干预会面临高昂的组织管理成本,需要适当引入自由协商机制.

法律体系、私法、公法、社会法、交易成本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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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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