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5.02.01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再探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自主地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还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执行、停止执行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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