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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5.01.006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引用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非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视角、行人、侵权赔偿、归责原则、分配问题

D92;D91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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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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