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4.04.016
论现代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协商和解趋势--兼论行政垄断的规制方式
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美国、日本、欧共体、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机构倾向于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自己与企业之间的竞争纠纷.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缺陷与适用上的技术困难;二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以协商和解方式规制行政垄断,既符合现代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的协商和解趋势,也与本土法律文化相耦合.
反垄断法、协商和解、行政垄断
TP3;H31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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