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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4.03.022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引用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先合同义务、损害赔偿

D92;D9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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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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