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3.06.018
我国刑法应取消"非法经营罪"
刑法典第225条第(4)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留下了巨大的自由空间.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经营司法解释的扩张以及刑事司法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已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抽象的非法经营罪应该取消,代之以具体明确的罪名.
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罪状法定原则、市场经济价值取向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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