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3.03.013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
强制缔约是私法自治衰落的表现之一,它不同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它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是私法社会化的表现,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蹄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
直接强制缔约、间接强制缔约、私法自治、制度完善
D92;DF5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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