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2.03.013
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
@@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性规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根据某种论断,人类社会在未来的某一历史阶段也许不再需要法律规范的存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律规范就只能是人的创造物,是同人类的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看来,法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属于人类社会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它的全部功用都在于调整人类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调整对象、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规范、历史、创造物、社会关系、理性规范、论断、服务
J0 ;B15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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