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2.03.007
合同法上合理性术语适用之法哲学观察
@@ 一、引言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大量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了其较为成功的立法成果.这一方面体现在合同法中新添加的诸如履行抗辩权、根本违约及可预见损失规则等具体新制度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的合同法观念的采纳上,如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合理性术语的大量采用.在适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使我国的法官们感到困惑的主要是与后一方面相关的规定.前一方面的规定虽然也可能使法官们感到陌生,乍一适用很不顺手,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陌生自可变为熟悉,渐达卖油翁名言”只不过手熟罢了”之境.
合同法、合理性、术语、法哲学观、履行抗辩权、英美国家、研究对象、司法实践、立法经验、立法成果、根本违约、法官、发达国家、新制度、法观念、吸收、困惑、可变、规则
D92;S27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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