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2.03.006
当事人主义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及制度保障
@@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如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 入刑事诉讼、实行起诉状加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移送起诉方式、改法庭审判为控辩式等等.这些变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科学、合理轨道的标志,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现行刑诉制度并非尽善致美,表现之一便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仍然难以有效、切实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初步研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简略探究了该模式下辩护律师应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以期能裨益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完善.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刑事诉讼制度、证据复印件、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制度保障、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刑事案件、诉讼模式、司法实践、起诉方式、律师制度、合法权益、法庭审判、起诉状、控辩式
D92;D91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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