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0221.2001.03.014

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

引用
@@ 一、“逃逸”行为的分析与评价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逃逸致人死亡、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有期徒刑、重大损失、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拘役、公私财产、刑法第、行为、评价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1-8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01,(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