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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0.02.005

间接故意犯罪形态论

引用
@@ 间接故意犯罪形态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实际上这是一个纯理论性的问题,如何于实务中解决这个问题,现有刑法规定并未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当我们已知某种故意犯罪成立,那么这种犯罪主观上是否具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但是,当涉及具体的犯罪时,许多学者却经常忽略了这一点,通常认为这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正如笔者在研究刑法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主观特征时所遇见的问题,大多数学者几乎都持这种观点.由此引发笔者对间接故意的兴趣与思考,究竟问题的症结何在?试申言之.

故意犯罪形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林木采伐许可证、主观特征、学者、刑法规定、两种形态、犯罪主观、犯罪成立、刑法第、理论性、兴趣、违法、构成

DF6;D91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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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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