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072.2018.05.008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问题探讨——基于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有关思考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从实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附带审查方式较为保守,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法律适用冲突,处理结果实效性不强.因此,建议向直接审查方式转化,审查范围可吸纳规章,建立行政机关回应制度以提高司法建议的实效性,从而构建适合国情的较为成熟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形式、审查范围、处理建议
D925.3(中国法律)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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