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072.2008.05.00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以"黄由俭案"为例分析
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信息公开状况与法律规定的状态尚有差距.本文以"黄由俭案"为例分析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以及<条例>立法的缺憾和实践中的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知情权、信息公开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09-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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