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072.2004.03.004
刍议人大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选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由此可见,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刍议、人大监督机制、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政权、选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共和国、马克思主义、组织形式、中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学说、革命实践
D62;A84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