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证据审查的准据法模式选择与规则重构
我国境外证据审查规则的特征可概括为:以"国内准据法"审查模式为主,并对来源不同的境外证据采用不同的审查规则.这些规则的创设尽管具有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有效打击跨境犯罪的价值考量,但是也存在法规内容过于抽象原则、难以有效满足跨境司法实践需要、不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局限性.通过比较分析世界范围内境外证据审查的不同准据法模式与可采性原则,基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独立、尊重他国法律、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等多重价值的考量,我国宜根据境外证据来源的不同,确立"差异化"的准据法审查模式:对境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宜采用"取证国准据法"模式,并附加"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审查;对我国执法机关参与收集的境外证据,宜采用取证国与证据使用国"双重准据法"审查模式;对其他来源于境外的证据,宜采用"证据使用国准据法"审查模式.基于上述准据法审查模式,可构建具体的证据可采性原则及规则.
境外证据、准据法、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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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TP373;F830.5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8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