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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引用
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40

D925.1;TP311.52;TP27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58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5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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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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