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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研究——《民法典》第170条解释论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的法典化,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体现.但是,该规定并未充分虑及商事代理的特殊性,存在职务代理授权主体范围过宽、职务代理权限不明确、越权职务代理效力不确定等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路径予以澄清和解决.职务代理的类型化不仅是团体自治的内在需求,亦是促进交易安全的重要方式.德国商法上的经理权和代办权,与职务代理权一样,在性质上属于商事意定代理权,且皆为商主体向其内部工作人员授予的代理权,可以作为职务代理权类型化的借鉴对象.在职务代理类型化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将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范围法定化,最终明确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职务代理、经理权、代办权、类型化

40

D923;F283;G80-05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项目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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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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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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