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检视与规则重构
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 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涉外民事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主权原则、强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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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TP373;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203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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