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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创造性解释"的司法现状与控制路径

引用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回应法治的要求、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理论上和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犯财产等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考虑,软性地甚至创造性地解释刑法的现象不断出现.这种思考方法顾及了国民视角的处罚必要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中的少数解释属于应当予以禁止的类推解释.为此,必须对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仅仅从处罚必要性出发进行实质解释,需要承认立法者"意图性的法律空白".要对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合理化控制,首先,要考虑刑法解释方法的制约,肯定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领域"法官造法"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其次,要考虑类案中展示出来的"普遍的主流观点"的合理性;最后,刑法"创造性解释"要接受体系性的刑法教义学的指导,认真研判其所提供的论证模式.在穷尽所有的解释方法后仍然无法定罪的,不能以"创造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而只能期待立法者增设新罪名.

罪刑法定原则、创造性解释、类推解释、意图性的法律空白、刑法功能主义

40

D925.2;TP391.9;F830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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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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