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化视角下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以《民法典》第237 条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准确适用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和第179条的体系关联.恢复原状是与赔偿损失并列的责任形式,其并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恢复原状规则具有价值指引功能,即在有体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如果能够修复,则应当尽可能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全面落实了这一精神.该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形式,能够发挥保护物权人的独特作用.在具体适用恢复原状规则时,还需要准确界分其与修理、重作、更换之间的关系,明确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的关联,并对恢复原状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进行体系化分析.
民法典、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体系化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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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203;F812.42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规划项目22XNLG01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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