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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6.010

从"洋盗例"到"海盗罪" ——固有法制及其近代转型之镜鉴

引用
我国历史上有治理海盗的丰富经验,并集中体现在《大清律例》的诸条洋盗例中,可对当代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镜鉴.清律洋盗例体现出至重、详密的特色,"江洋大盗"立斩枭示,非"大盗"者则分"得财"与"未得财",未得财者再分首、从犯与伤人、未伤人,得财者分"法所难宥"与"情有可原","情有可原"又分是否实行上盗分别议处,并通常动用水师兵甲而非普通的缉盗差役抓捕洋盗.在法制近代化以后的历部以移植外来法为主的刑律/刑法中,这些固有法制的因素被难得地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下来,并与外来因素融合为新的规则.我国现行刑法未有专门的海盗罪,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看,解决海盗问题的最佳方案并非增设新罪名,而是将其作为一种酌定从重情节,并在程序方面保障抓获、惩治海盗的成功率.

洋盗例、海盗罪、大清律例、法制近代化、西法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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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K25;D61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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