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4.007
特别法人制度的法律构造及制度展开 ——以《民法典》第96~101条为分析对象
在"功能主义"思维的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虽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按照二分法进行了拓展与补足,但是没有明确四类特别法人的具体功能属性、组织规范和运行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四类特别法人制度面临不同的发展境遇.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专门的立法且体系完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呈现差异化的立法结构,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合作社立法有待完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则出现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条款应通过各领域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展开:一是继续优化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制度体系;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框架下,制定统一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三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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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F321.4;D63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17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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