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4.013
风险行政与基本权利的动态保护
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因此风险规制要取得实效就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基本权利动态保护理论为风险行政的这种特性提供了支持.风险行政负有持续更新义务,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要求调控风险.立法者可以调整法律的特定程度和规范强度并及时修改法律,风险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性规制措施、事后变更规制措施并更新安全基准,风险设施运营单位要自我监测风险信息、及时完善风险设施并持续开展风险研究.在风险行政的三方法律关系中,这些措施虽然有助于管控风险,为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动态保护,但是也有破坏法的明确性和安定性之虞,可能侵害风险设施运营单位的信赖利益.国家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适当权衡,综合运用各种利害调整措施,在为基本权利提供动态保护的同时,避免给私人增加不必要的损害或负担.
风险行政、法的明确性、信赖保护、持续更新义务、顺应型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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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D6;F275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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