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我国《企业年金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当前规范体系存在制度定位偏差、规则内容杂糅等问题,导致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责权义务不清,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从功能视角观察,企业年金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付出的劳动与忠诚所给付的"延付酬劳",又是国家为应对老龄社会风险所构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保障给付项目,具有"企业—社会给付"的二重属性.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厘清制度属性的基础上,明确企业年金作为政府引导的、由企业基于自愿承诺主导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之核心内涵,参考比较法上的制度规范与具体措施,匡正和补强现有规则,赋予企业自主决定权,同时落实国家管理与支持的双重责任.
企业年金、企业给付、社会给付、企业自主决定权、国家责任
39
F842.67;D922.182.3;C9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74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2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