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界定原告资格的关键标准.为了给利害关系认定提供客观清晰的判断框架和思考步骤,我国行政审判尝试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但是,法律解释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保护规范理论在适用中遭遇法规范目的解释不确定与"空转"困境,并在客观效果上导致当事人的诉权受到限缩.可以采用类型化适用与公因式提取的技术缓和法规范目的解释不确定性与"空转"困境.当事人的"限诉"困境则可以通过私益保护性标准的松动与注意要求规则的适用予以化解.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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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K2;D6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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