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开到服务:政府数据开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完善
政府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由于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力图实现责任政府建设与公众赋能,为社会创造商业价值,因此,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本.但政府数据开放也面临难题,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消耗政府资源与妨碍有效决策,海量的信息可能无法转化为个体和公众所需的知识,同时政府数据可能为少量企业所占有,无法惠及一般民众.为了实现目标,避免可能存在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的原则应当重构.除了坚持政府数据开放的全面性、基础性、及时性、机器可读性以外,还应当坚持政府数据开放的公平性、便捷性与数据生态建构.在制度层面,政府数据开放可以从个人、政府、企业3个维度进行制度完善,对个体进行数据赋权、注重合理使用版权许可协议、积极调动企业的力量.政府应当将数据开放视为积极主动的平台服务,而非消极被动的数据公开.
政府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大数据、数据权利、数据要素市场、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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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G231;F84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55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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