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治理的宪法路径
特定区域为协调发展就相关事务开展协同治理,是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中的一项新举措.区域协同治理的本质是,地方权力行为的对象和效果超越本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我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规范、地方自主规范以及协同内容规范,能够满足区域协同治理的实质合宪要求.从宪法的内在价值和协同治理的合宪性链条出发,区域协同治理应当构建目标规则、不抵触规则、监督规则、关系平等规则、效力规则和形式规则.合宪的区域协同治理,还须通过立法将规则具体化,形成协同治理的组织法、行为法和责任法制度.
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同治理、合宪性审查、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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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D630;F239.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33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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