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长臂管辖权——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到"全球共管"模式
长臂管辖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管辖权,其与网络数据的结合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数据只是进一步确定"最低限度联系"存在的连接点之一,其独立价值并未被重视.这一状况自2018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以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的部分专门性数据立法参考保护管辖原则的意涵,极端扩张了国内立法的域外适用,并通过设立具有司法职能的监督机构,为司法管辖权的单方域外行使提供了替代路径.这一架构摒弃了"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的使用,转而以"全球共管"模式来指导管辖规则的设计,赋予本国法院"对起诉时与管辖区域有联系的非居民被告的管辖权",具备了长臂管辖的外观要件.这一长臂管辖权扩张的新模式对于我们而言既是挑战亦是机遇.挑战在于:单方司法管辖权的域外扩张会导致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与争诉的常态化,无疑将对各国司法主权造成极大的冲击;机遇在于:不同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全新司法管辖规则的适用具有"保护管辖"的意涵,其与网络主权并非天然地对立.辩证地研究美欧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能为构建网络数据长臂管辖权的中国模式提供有益的参考与经验.
长臂管辖权;域外管辖;网络数据;最低限度联系;全球共管
3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C820048
2022-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