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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管辖衔接——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

引用
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主办与协助、共有管辖权案件的分工与协商、移送案件在级别管辖中的对应与衔接.当一人涉嫌数罪,分别由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管辖时,宜采以监察机关管辖为主,以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两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当监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宜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系统内的级别管辖调整,同时应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审判机关协商,以确保级别管辖的顺畅衔接.

监察体制改革;管辖衔接;互涉案件管辖;共有管辖权;移送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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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00

2022-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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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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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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