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在某一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并与该阶段的程序主导者达成协议,又在后续的诉讼阶段向程序主导者表示对其先前所作的认罪认罚不予认可的权利.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反悔权既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 自愿性的需要,也是保障其辩护权正当行使的必然要求,还是防止冤案错案发生的重要举措.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反悔权的法定理由包括认罪认罚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以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无效等.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明确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反悔权的时间节点,并将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反悔权的次数限定为两次.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反悔权,在实体方面无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程序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建立程序转化机制;在证据方面被追诉人先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权;程序转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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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2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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