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认定标准探讨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效力、法律适用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实践中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存在将行政协议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订立协议是否为了行使职权应成为认定行政协议的标准,但不宜将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职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为行使职权而订立协议时,应当以协议事项为基础: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论是否有订约权限,只要法律没有就该事项明确禁止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所订立的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对其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行政机关所订立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民事合同、认定标准、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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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FX014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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