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立法的公私法融合与体系化构造
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风险立法,呈现出单行法外观和公私法规范交叉混合的"拼盘式"构造,这样的结构迥异于公私法分立框架下的传统部门法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立法结构的变化是为了回应法律规制对象的特殊需要,风险立法亦然.以单行法面貌呈现的风险立法旨在回应不同风险领域规制体制的差异,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拼盘"实际上均指向同一风险规制目标.以"部门法分立格局的行业延伸"来解读风险立法,割裂了风险规制的整体主义视,角与公私合作的规制工具体系.立足于特定行业领域的风险立法应具有超越部门法分立格局的独特结构与体系,解释论上应以"跨部门的行业法"来对其重新定位.在理顺公私法规范内在价值张力的基础上,风险立法的制度体系应当迈向公私法合作的制度结构.
风险规制、公法与私法、行业法
3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010514370123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