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广告的法律规制
原生广告的出现与”狂欢式”发展,意味着”广告即信息,信息即广告”时代的到来.无论原生广告的表现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未变.原生广告在增强受众体验性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广告的隐蔽性与渗透性,更好地实现了”去广告化”的目的,从而更容易逃避监管.现有广告立法以传统广告为出发点和归宿,无法有效应对野蛮生长的原生广告.原生广告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公共规制、行业自律、私人诉讼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可以从强制标识制度、责任主体制度、虚假广告制度、协同治理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能够回应原生广告特殊性的法律规制框架.
原生广告、强制标识、信息披露、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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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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