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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

引用
概念的创造者对相关领域享有高度乃至绝对的话语权.我国的刑法学要想在国际社会获得话语权,就需要通过观察、归纳生活事实创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并进一步通过抽象、提炼创制具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在当下,我国的刑法学仍然需要沿用源于国外刑法学的部分概念,但在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解构:应当注意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与外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的区别;刑法学理论应当注意事实学与规范学的区别,不能将犯罪学的概念直接用于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否则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理论不应创制和使用没有影响力与实际意义的非概念、虚概念,不能用非概念、虚概念掩盖、转移刑法争议问题的症结与焦点.

话语权、概念使用、概念创制、软暴力、刑民交叉、盗骗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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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B812.21;G206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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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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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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