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信息时代个人数据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凸显,个人数据问题的时代性及其所涉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既有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当前,我国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制在实践层面面临司法适用冲突与立法表达缺位的困境,在理论层面存在个人数据权利性质争论.放眼域外针对个人数据的规制,美国较为强调数据的财产权属性而实施市场导向规制模式,欧盟则偏重个人数据的人权色彩而实施强政府干预的家长式控制模式,美欧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从不同视角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为实现个人数据的公共经济价值和个人权益保障的双重平衡,需要创新规制思维,以个人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为基础,采取公法与私法协调规制的路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规制体系.
个人数据、数据分类、公私法协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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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FFXB056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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