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的过度扩张及其匡正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范围存在过度扩张的现象.其主要表现为不当处罚日常职业行为、日常交易行为与专业服务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非法集资犯罪风险预防机制缺位、刑事政策的从重导向以及共犯可罚性实质根据缺乏.鉴于刑法应坚持介入公民生活核心范围的谨慎立场与最后手段性,应对这一过度扩张进行教义学限缩.处罚非法集资犯罪共犯的实质根据是行为对信赖法益具有抽象危险,而这一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在于非法集资犯罪帮助行为与正犯侵害法益结果之间的主、客观危险连接.客观危险连接的判断标准在于帮助行为不具备社会相当性,并且有为获取不法利益而实施帮助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危险连接的判断标准在于非法集资犯罪共犯的主观明知,包括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整体不法性的认识,与正犯实施共同侵害法益行为的意思联络,以及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整体造成侵害法益结果的追求或放任.明确共犯可罚性的实质根据,可以匡正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弊端.
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可罚性的实质根据、危险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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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F272.92;F832.5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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