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多维探析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能够弥补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凸显情理法的融合.1997年《刑法》在对1979年《刑法》颁布后特别减轻处罚制度被滥用状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是人们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出现了不同的认识.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且各地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极不均衡,只在罪刑极不相适应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制度.这种状况表明该制度的价值远未得到发挥,究其原因在于适用该制度的实体条件模糊、程序条件严苛.应对适用该制度的实体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适用原则,并相应地进行典型情况列举;同时应放宽适用该制度的程序条件,将适用该制度的核准权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可试行特别减轻处罚听证监督模式,以取代现行的层级监督模式.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层级监督模式、听证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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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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