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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的司法判定

引用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4日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前司法实践对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的判定主要围绕协议签订主体、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公开劝诱与操纵股价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明确限制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对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在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仅有部门规章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在判断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时,应当从保底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则进行分析,进行意思自治与市场秩序的价值衡量,在坚持司法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保有限度的前提下对保底协议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判定、法律适用、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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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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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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